普里府[2016]12号
关于印发《普宁市里湖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
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普宁市委办公室、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宁市新时期精准扶贫(2016-2018年)定点帮扶相对贫困村工作的通知》(普市办[2016]21号)、《关于普宁市新时期精准扶贫(2016-2018年)分散相对贫困户贫困人口对口帮扶工作任务分配的通知》(普市办[2016]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关于印发<普宁市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普财[2013]10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普宁市里湖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宁市里湖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里湖镇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抄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抄送:镇委委员、副镇长
普宁市里湖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关于印发<普宁市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普财[2013]10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各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帮扶单位筹集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帮扶单位筹集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扶贫产业、开发人力资源、培训贫困农民劳动技能、民生保障、移民搬迁等。
扶贫开发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结贫困户发展生产以及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和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帮扶单位筹集资金的使用,由帮扶单位与被帮扶贫困村共同商定。
结对帮扶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由帮扶单位与被帮扶贫困村共同商定。
第四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列明项目对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涉及贫困人口的数量、增收效果等内容。经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七条 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按照扶贫开发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条 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情况每年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个人大额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人反馈。公示内容包括:扶贫开发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项目内容、项目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扶贫资金数额等。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使用情况需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定期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村民及其推选的代表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扶贫开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和资产。确需处置的,应当由村民大会通过,经帮扶单位同意,并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财政所、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