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普宁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1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七、八、十条第三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粤林规〔2017〕4号第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一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998年7月29日通过,2012年7月26日修正)无第二章 第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2009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5项国发〔2012〕52号 第5项国发〔2012〕52号 第5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8、9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688、处理非正常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第80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4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5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 | 对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自行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捕捉、伤害野生动物;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砍伐古树名木;乱扔废弃物;攀折树、竹、花、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设置和张贴广告,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六)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五)、(七)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伪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5号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违规操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不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指定地点限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普宁市林业局“双公示”目录
发布日期:2023-10-23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