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党委、党(总)支部、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决定设立燎原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相关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工作典型;表彰、奖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陈朝荣(党工委副书记)
副主任:黄少波(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赖桂玲(司法所所长)
成 员:许齐庆(派出所所长)
陈肖斌(法庭庭长)
王彩虹、黄晓玲(司法所公务员)
陈伟南(公共服务办公室)
方锡城(教育组组长)
谢佳宏(经济发展办公室)
黄晓忠(公共服务中心)
熊耿城(卫生院院长)
王勉鹏(街道总工会副主席)
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设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经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研究确定,可以适当调整成员单位。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赖桂玲兼任。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经社区矫正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综合治理办公室。协调政法机构之间有关社区矫正工作重要事项,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内容;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事项。
(二)派出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完善管理衔接和核查核对机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对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经制止无效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现场处置、治安处罚;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将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追捕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后逃跑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三)司法所。主管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负责全街道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承担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四)公共服务办公室。利用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鼓励支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按政策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指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五)教育组。指导教育机构协助做好在校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复学就学提供条件;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六)经济发展办。负责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统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七)公共服务中心。为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依法表彰在社区矫正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八)卫生院。协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诊断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精神病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九)街道总工会。组织工会成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工会成员参加其矫正小组工作;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十)团街道委。组织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和相关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十一)妇联。组织妇女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妇联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的帮扶工作;落实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它工作。
中共燎原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