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街道社事办: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开始将所有80周岁以上老人列入高龄生活津贴发放范围,并适当提高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低保、五保、优抚对象)老人(以下简称80周岁特殊群体)和百岁老人的高龄生活津贴。为进一步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普宁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含离退休老同志)。
二、标准发放
(一)80至99周岁普通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每人每月25元,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从2015年开始由原来的每人月100元调整为200元,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由原来每人月400元(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调整为500元(不包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
三、计发时间
80至99周岁老年人从2015年1月起计发,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和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从2015年1月起按新标准发放,达到年龄段者统一以达到年龄段当月标准计发。
四、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1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宁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附后),申请表可到村(居)委会领取,并提交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1份,近期彩色1寸相片一张。其中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还需提供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抚恤补助领取证》。
(二)村(居)委会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核实意见,及时上报乡镇场(街道)社会事务办。
(三)乡镇场街道社事办审核上报。乡镇场街道社事办应填写《80周岁以上老年人领取高龄津贴花名册》一份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老龄办(附表)。
(四)市老龄办审批。老龄办在收到乡镇场街道社事办申报后,对符合发放条件者,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五、发放方式
在高龄生活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之前,由市老龄办根据各乡镇场街道上报的人数经核实后将所需资金在每季度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下拨到各乡镇场街道民政专户,再由乡镇场街道社事办将资金发放到相关对象手中。待正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后,高龄津贴直接划入各乡镇场街道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个对象的银行账户中。
六、经费保障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实核拨。
七、具体要求
(一)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辞世当月,各乡镇场街道应当填写《普宁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减员花名册》连同死亡证明复印件一同上报市老龄办,以便注销发放对象并停止发放津贴。属低保对象的高龄老人如果下一年度没有列入低保,各乡镇场街道应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填写《普宁市8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高龄生活津贴标准变动申请表》及时上报老龄办。
(二)高龄老人生活津贴资金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辞世高龄老人情况,违者将追回全部金额并追究有关责任。
(三)各乡镇场街道、村(居)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核实,建立健全档案、台帐,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
(四)上报花名册须同时提供电子版文档和纸质文档。
(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为上报时间。
(六)原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停止使用,新的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表格连同本通知发送到各乡镇场街道的公文系统中,请各乡镇场街道自行下载打印。有关表格中的“类别”一项,请严格按表下面说明填写。
(七)本次申报时间截止至5月31日。
附表:
1、普宁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减员花名册
2、普宁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标准变动申请表
3、普宁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4、普宁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领取高龄津贴花名册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