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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88281455/2015-00012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5-05-17
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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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发布日期:2015-05-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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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编号:515300043004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办理单位:普宁市人社局

办理窗口:普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办事窗口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理,材料齐全的,应予

以受理。

2、审核。

经初审,符合办学条件的,在40日内组织或委托专家(或具有

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照学校(学院)设置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

3、批准、发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办学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

2、举办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校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校账面流动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一)和(二)1456项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表格:

六、前置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揭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