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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281588281455A/2025-00097 分类: 按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揭阳市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8-01
名称: 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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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01  浏览次数:-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杭州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路刚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CY1B)(被申请人二)、杭州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南宁浙创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5】16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163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因查无此人-单位,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三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人民币53071.26元(税前);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