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局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局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局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即人秘股索取、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二)规章文件。

  (三)规划计划。

  (四)业务工作。

  (五)统计数据。

  (六)人事管理。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编制了《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局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即人事秘书股索取、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1、我局在池尾街道金凤园67幢一楼设有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我局还采用电话咨询方式,咨询电话:2225505;

  3、采用会议、上墙、便民资料、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局将尽快及时预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本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人事秘书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局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管理系统业务员为王志坚同志。

  ●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人事秘书股)索取,复制有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件。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本局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局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人事秘书股 

  办公地址

  池尾街道金凤园67幢

  邮政编码

  515300

  办公时间

  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663-2225505

  传 真

  0663-2222241

  互联网申请地址

  https://ysqgk.gd.gov.cn/663196/choice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