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2015年普宁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15年普宁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和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推进卫生监督进乡镇、进社区,全面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和《广东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卫生工作规范(试行)》(粤卫办〔2013〕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目标
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和健全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实现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形成“责权明晰、任务明确、工作规范、上下联动、高效运转、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卫生监督体系,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确保辖区人口享受均等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二、工作职责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市卫生监督所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对各单位的卫生监督协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线索,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市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并随时上报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开展群众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法律意识。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1、开展对辖区内居民和就诊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和指导;
2、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后,做好登记,填写《可疑职业病患者登记与报告记录表》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
3、告知患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体检和诊断。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情况,建立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簿,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记录详实,定期上报变动情况。
2、每年开展2次巡查,并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巡查结果和检测结果填写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中,每半年上报市卫生监督所。
3、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违法行为、发现和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或24小时内出现3例以上有共同饮水史的疑似病例,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报告率100%。
(四)学校卫生服务
1、建立协管范围内各类学校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簿,做到一校一表,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记录详实,定期上报变动情况。
2、每年对协管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开展2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巡查,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一般在春季、秋季开学第一个月内完成,每半年上报一次市卫生监督所。发现饮用水异常情况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率100%。
3、协助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学校卫生相关知识宣传。
4、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督促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5、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1、结合群众举报、卫生监督信息员提供的线索以及卫生监督部门通报的情况,对协管范围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所有医疗机构无证行医、执业地点外行医、无执业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行为每月开展1次巡查,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定期上报一次。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率100%。
2、卫生监督协管室对被查处的非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单位和人员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并向交办的市卫生监督所报告监测信息;发现再次非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的现象,按要求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未发现非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的,按照要求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六)公共场所卫生巡查
1、建立协管范围内公共场所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簿,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记录详实,定期上报变动情况。
2、每年开展1次公共场所卫生巡查,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率100%。
(七)其他
1、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点,制定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在市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设立卫生监督宣传栏,开展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更新内容并有记录。
3、及时完成市卫生计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4、卫生监督协管各项工作制度公示上墙。
5、公示举报电话,建立登记制度。
四、工作要求
1、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已纳入民生工程,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借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契机,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公共卫生职能作用,通过深入推进项目实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享受到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2、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卫生监督协管员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监督协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对各卫生监督协管单位上报的情况落实处理,对问题较复杂的要及时上报局;市卫生监督所要定期对各卫生监督协管单位进行督导,并将结果上报局。
3、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资料收集和建档工作,规范建档。
关于印发《2015年普宁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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