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且未在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对象,都可以申请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
1.本地户籍人口,持有常住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保三年以上并购买当年度医保的常住人口;
2.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家庭成员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
3.家庭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①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② 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④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二、申办流程
1、申请人(户籍人口)向户籍所在地(外来人口向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通过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其家庭财产状况并出具核对报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完成入户调查、组织公示,将核查结果报送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审批;
3、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结果,对上述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比例和限额
1、住院救助。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75%的比例进行救助,一年内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2、二次救助。对救助后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自负费用1-2万元(不含2万元)的救助0.5万元、2-5万元(不含5万元)的救助1万元、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救助2万元、10万元以上的救助3万元。
四、不予救助的医疗费用
1.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2.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