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冶金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宋某某2024年1月5日成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其虽然参加了安全培训,但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罚款3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主要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本案中,宋某某2024年1月5日成为该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至2024年9月5日执法检查时,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对该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