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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普宁市云落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33497/2017-00007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普宁市云落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1-19
名称: 关于印发《云落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普云府[2017]2号 发布日期: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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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落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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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落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云落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7119

 

云落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责任制实施办法》、《揭阳市森林防火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普宁市森林防火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单元领导和行政村(居)领导负责制。按“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机制,单元领导和行政村(居)一把手,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元、行政村(居)及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单元、行政村(居)及有关单位以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单元、行政村(居)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 

(一)根据上级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本级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明确领导机构及工作人员,推动辖区全覆盖。

(四)建立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及应急指挥平台。 

(五)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 
  第六条 森林防火涉及两个以上村(居)行政区域的,相关村(居)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落实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单元、行政村(居)及有关单位应当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第八条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实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森林火情,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行政村(居)及相关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如实、逐级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九条 单元、行政村(居)履行如下森林防火预防责任: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行政村(居)要组织相关单位、学校、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在家庭、社区、学校,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二)建立健全护林队伍,划定管护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与任务,严格检查和考核。 

(三)坚决执行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行政村(居)应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制野外农事、民俗用火。 

(四)加强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对经批准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应及时依法处理。

1、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应全面组织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营地、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垃圾焚烧场以及森林旅游区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2、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措施。 

3、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天气、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清明节期间,必须发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规野外用火。

(五)行政村(居)要组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编制30名队员,配齐扑火装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六)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做好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储备可供50人以上使用的灭火机具和装备,及时更换、维修。 

第四章 扑救责任 

第十条 单元、行政村(居)履行如下森林防火扑救责任: 

(一)行政村(居)应制订本级森林火森林防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单元应指导行政村(居)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森林火灾,单元、行政村(居)应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四)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队伍相关补助。

(五)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六)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七)行政村(居)全责承担参加扑火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发生有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一)发生森林为灾后,行政村(居)主要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请专业扑火队或村级扑火队迅速组织扑救山火,并及时向单元、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二)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后,单元领导要及时到现场组织指挥单元包村同志和村干部扑救山火,并及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对持续燃烧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镇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第十二条 镇级人民政府责任: 

(一)组织编制、批准实施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组织开展必要的演练;组织指导下级制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督促其加强演练。加强森林防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接到火情报告,立即委派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迅速调度本级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视情况调度辖区内其他消防队伍增援,或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四)组织、指导下级及辖区内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受火灾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以及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及火案侦查工作。

(六)在森林火灾扑灭后,督促全面做好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及其他善后工作。

(七)组织开展受灾和损失情况的调查与评估,依法追究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九)协调解决参加扑火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十)及时督促和指导单元、行政村(居)对火烧迹地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森林植被。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三条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镇林业站: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镇日常森林防火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在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单元、行政村(居)及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和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事发行政村(居)尽快扑灭火灾;具体承担综合调度、专用物资保障、技术咨询、现场督导等工作。 
  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宣传部门应组织指导新闻媒体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文化、教育部门应负责加强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基础知识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组织学生安全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严禁学校动员组织中小学生参与山火扑救。

派出所、交警、交通、卫生、电管所等部门:扑火抢险期间,派出所、交警、交通等部门负责调派警力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挥车辆通行与停放,确保扑火指挥、消防、物资运送等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协助事发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转移,调派公安应急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指导打击盗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电力、电信部门应协调供电部门、用电单位,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电力设施,指导电力设施受森林火灾威胁时的安全扑救工作,保障火灾扑救工作所需的供电和照明,协调通信部门保障扑火通信线路畅通;卫生防疫部门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因执行本办法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镇组织、纪检部门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约谈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

1、辖区内森林火灾频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2、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

3、因森林火灾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5、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形严重的。

(二)被约谈单位应按照镇组织、纪检部门约谈的要求,汇报相关情况,查找问题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

约谈3个月后,由镇组织纪检部门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的单元、行政村(居)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三)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