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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32726/2019-00073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9-06-24
名称: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文号: 普自然资发【2019】60号 发布日期: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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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2019-06-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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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普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揭阳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拟订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管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组织建设工程的验线、规划核实。负责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本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和揭阳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初审有关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本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除城市规划管理外)及测绘违法案件。配合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揭阳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揭阳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负责接待、安全、保卫等机关后勤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史志编撰组稿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档案管理的指导、咨询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局内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协调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协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交办、转送自然资源信访事项。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自然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自然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各派出自然资源管理所的信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三)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拟订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的管理基础平台,管理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指导监督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编制实施建设用地供地计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负责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交易机构,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有关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进行审核、管理。指导督促各地落实“三旧”改造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做好“三旧”改造项目动态管理工作。组织“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查报批。组织“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用地审核、报批,负责编制“三旧”改造项目供地方案及报批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与建设规划股。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并监督实施,出具拟供应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核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后的规划核实工作。拟订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文件。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各项相关规划。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担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乡镇场街道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八)勘查防灾与矿产资源管理股。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本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和揭阳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报。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负责重要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初审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九)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股。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执法大队。负责全市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除城市规划管理外)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监督各派出自然资源管理所动态巡查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各派出自然资源管理所队伍建设。

(十一)财务股。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工作。负责对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省、揭阳市、本市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股。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出国政审等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主管工作。承担行业相关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本级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制订并落实信息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牵头制订数据资源采集、存储、整理、登记、开发利用和共享的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信息系统统一平台和专项信息平台的建设、数据统一存储和统一管理,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协调大数据发展和应用重大事项。统一组织申报大数据、信息化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经费预算。

市自然资源局设立25个普宁市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名称)管理所,为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正股级建制。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