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26号
普宁市流沙恒锐织布厂:
经营者:符先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6LGK4X8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大门未采取密闭措施。存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5〕26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四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3.14裁量标准 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 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