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告单位: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联系电话:0663-2242333、2489388)
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 622号
2026年1月12日
附件:
| 索引号: | 11445281007032718C/2026-0001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告 |
| 发布机构: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2 |
| 名称: | 广东纯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池尾厂区玻璃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1-12 | |
| 主题词: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纯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池尾厂区玻璃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揭市环(普宁)审〔2026〕2号 | 2026-1-5 | 通过 | 广东纯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普宁市池尾街道高明村 |
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告单位: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联系电话:0663-2242333、2489388)
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 622号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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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联系方式:0663-2242333
445281020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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