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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281007032718C/2026-0010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决定
发布机构: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4-02
名称: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7号
文号: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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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7号

发布日期:2026-06-01  浏览次数:-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7号

  普宁市南径鹏娟塑料厂:              

  经营者:彭少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B******E

  地址: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林钱洋路乡道西侧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房西侧设置有一排污口(现场检查时该排污口没有生产废水外排),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拆除不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处理”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厂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