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8号
普宁市南径鹏娟塑料厂:
经营者:彭少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B******E
地址: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林钱洋路乡道西侧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房西侧设置有一排污口(现场检查时该排污口没有生产废水外排),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厂于2026年5月14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6年5月13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 今日8版 总第12011期 06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厂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2.11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 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 排污情况:无排污 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一、适用情形:(一)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已改正违法行为。(二)并在揭阳日报上公开道歉的。二、从轻处罚标准:(一)存在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手续方面问题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减轻处罚。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情形的,按较低的减轻幅度降低处罚。”对普宁市南径鹏娟塑料厂按拟罚款金额39000元的50%减轻处罚。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按拟作出39000元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现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