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聚焦养老服务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宣传、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抗衰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推销其销售的“肝胆净化型MSC”“免疫细胞”等产品过程中,通过微信客户沟通及产品宣传手册等渠道,宣称其细胞疗法产品可用于治疗肺部结节、糖尿病、肝肾损伤等特定疾病,暗示其产品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相关商品的功能、疗效及使用效果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对其宣传用语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具备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为私域社交虚假宣传典型案件。当事人把细胞产品包装成诊疗疗法,虚构疗效与数据,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该案查办后带动行业自查整改,实现查办一案、规范一片成效,彰显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民生领域违法零容忍立场,也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执法经验。
02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以“10元买60元鸡蛋”等低价团购活动吸引老年人进店,将消费者拉进微信群等私域空间后,以健康讲座、免费体检、旅游、生日会等名义,通过现场PPT讲解、企业微信直播、老顾客“站台”分享等方式,对其蜂王浆、纳豆凝胶糖果、“石墨烯能量房”等商品进行宣传。宣传中宣称蜂王浆“能让你60岁拥有30岁的心脏”并对高血压、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具有治疗作用,宣称纳豆凝胶糖果具有“99.9%溶栓”功效,宣称在“石墨烯能量房”静坐30分钟相当于排出4.1克内脏毒素等效果,以上内容均无科学依据或有效证明。当事人还利用由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中华老字号”等牌匾为产品背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构成虚假宣传。鉴于其针对老年人实施系统化营销套路,欺骗误导性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面向老年人“线下会销+私域直播”虚假宣传典型案,违法手段隐蔽,线下无记录、直播无回放、话术及时清理,依靠熟人绑定等致使老人极少报案。执法人员整合现场材料、微信群数据、外围线索及当事人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震慑涉老温情式虚假宣传行为,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范本。
03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以“免费体验”吸引老年人进店,在经营场所内摆放29台医疗器械“激光中频电治疗仪”,宣称其经营的“激光中频电治疗仪”的“黄金光波”,能够“洗血、活血清除废物,打通血管”“消融动脉硬化和斑块”,对肩周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风湿性关节炎等十几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店内从业人员均无医师资格,当事人对其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事实,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属养老服务领域“免费体验+夸大宣传”典型虚假宣传案。当事人锁定平沙镇高消费老年群体,以免费体验引流,借伪科学、情感话术设完整牟利套路,依托实体门店、“医院同款” 说辞伪装经营,欺骗性极强。案件处置从严打击涉老违法,同时对初创企业适度容错,依托府院联动化解行政争议,达到查办警示、规范行业作用,充分践行监管为民理念。
04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通过自行搭建的公司网站,虚构产品具备抗衰老、排肠毒、降血压等多种预防、治疗疾病功效,并宣称其荣获《中国健康食品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19中国质量示范品牌》等虚假荣誉牌匾,销售的某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没有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标示营养成分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1.76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构资质、夸大疗效,把普通保健品宣称为可治各类老年慢性病的特效药,骗取老年人钱财并贻误治疗的典型案件。该案查处体现监管部门整治涉老违法零容忍立场,同时提醒消费者:食品、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警惕免费引流与夸大疗效陷阱,理性选择正规渠道消费。
05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查处某医疗器械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讲解红蓝光治疗仪并使用PPT课件辅助讲解,其中第六点内容描述:使用红蓝光治疗仪能够治疗风湿病。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境内医疗器械(注册)只能查询到该仪器具有辅助治疗关节炎、乳腺炎等轻状,未能提供治疗风湿病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对其宣传用语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老”虚假宣传案件,历经摸排取证、新旧法衔接、听证程序、行政诉讼,明确了“变相养生宣传、夸大器械功效导致的自愿购买不阻却违法性”的裁判标准,也为基层查办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执法经验。
06 阳江市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以“减肥保健食品加其他产品”的模式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委托第三方公司于互联网平台投放减肥广告,引导消费者添加其员工企业微信后,通过图文、电话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减肥套餐,并使用“60天帮你减35—40斤左右”“确保不反弹”等相关话术,夸大效果,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但消费者使用后,未达甚至无效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夸大其商品效果、承诺不反弹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利用企业微信私域渠道面向全国中老年群体虚假宣传食品、保健食品典型案件,违法方式隐蔽。案件前期取证受阻,执法人员通过电子取证、数据研判固证实现案件突破,及时遏制违法行为扩散,为此类线上涉老虚假宣传查办提供参考。
07 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激光中频电治疗仪”和“5红混合即食麦片”,通过派发鸡蛋、免费体验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接受理疗(即“坐机”)服务,以播放宣传视频、现场口头讲解的方式,宣称案涉“激光中频电治疗仪”具备“降血压、降血糖、治疗失眠”等功效,“5红混合即食麦片”具备“降胆固醇、降血脂”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实上述医疗器械、普通食品具备其所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向消费者宣传其销售的产品时,夸大、虚构产品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不仅将普通食品、二类医疗器械虚假宣传为可治病调理的产品,诱导消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还通过隐蔽宣传、藏匿视频等方式规避监管。该案的成功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老违法乱象的零容忍态度,有效规范了养老健康市场秩序。
08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某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案
案情介绍
MBI集团借助网络销售MFC理财项目,该项目要求有一名会员进行推荐,收取下线人员缴纳的不等费用来注册不同等级的账户。MBI集团借助网络销售MFC理财项目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MBI集团系传销组织,MFC平台系传销平台。当事人于2016年至2019年3月从事MBI集团的MFC平台理财项目。当事人在广州市番禺区通过聚餐、授课等活动,向不特定人员介绍MBI集团、MFC平台的投资规则,介绍他人参与MFC平台,并为其团队成员及其他会员进行积分交易提供帮助。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介绍他人参与传销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介绍他人参与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传销活动,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为介绍他人参与投资理财型传销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依托行刑衔接机制打击新型网络传销,规范裁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兼顾执法刚性与柔性,对查办涉众型经济违法案件具有借鉴推广价值。
09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丘某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经他人介绍,于2016年1月加盟传销组织浙江某公司,并通过向介绍人缴纳16万元货款后成为该公司大区级别的经销商。浙江某公司的具体经营模式如下:该公司招收的经销商分为大区和总代两个等级,要成为相应等级的经销商必须以缴纳一定数额的货款为前提条件,大区等级高于总代。大区或总代经销商可招收平级或低级别的经销商。两个等级的经销商既可以通过招收他人做经销商直接获取收益,也可以通过其招收的下级经销商的销售业绩获取收益。当事人成为上述公司的大区经销商后,共招收了22名经销商,其中4名大区等级经销商、18名总代等级经销商,当事人通过上述模式一共获取收益5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积极向他人介绍浙江某公司的经营模式,以货款名义收取他人费用从而获取推介收益,同时通过其所招收下级经销商的销售业绩获得销售返利。浙江某公司的经销模式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传销行为。当事人介绍他人参与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5万余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以售卖商品为掩护,介绍他人参与传销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行政处罚追缴违法收益,不仅直接打击了传销参与者,更是震慑了潜在违法者、遏制新型传销扩散,实现净化营商环境,保障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10 省市联动查处候某跨境传销系列案
案情介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广东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JS公司涉嫌在我国境内开展传销行为线索排查。该公司通过官网和APP面向中国消费者销售“沛泉菁华”“AM/PM基因修护系列”等产品,并设置“大中华区奖励计划”:参与者须购买90美元产品或支付30美元“网站管理费”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可通过推荐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以下线业绩计算和给付报酬,共设13个级别。该传销网络覆盖全国28个省,注册会员58万人,涉案金额8.99亿美元。其中,候某是广东省境内主要的钻石级经销商。经查,候某2014年9月加入JS公司,截至案发时累计发展下线2276人,团队累计购买金额超1.3亿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候某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结合涉案数额巨大、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等情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顶格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系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跟进的JS公司系列传销案中的重要一案。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穿透式监管,联合多部门查处境内核心人员,斩断本地传销链路,为查办跨境传销、防范保健品养老诈骗提供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