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普宁市人民政府
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
被征收人:刘茂胜
地址: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
为支持医疗卫生公共事业项目建设,2021年7月22日,普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普府公〔2021〕59号),拟征收位于池尾街道多年山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0.6175公顷。2022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2〕18号),批复同意我市对上述土地的征收。
经查,被征收人位于普宁市池尾街道多年山村的青苗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收实施单位(池尾街道办事处)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按照《中共普宁市委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现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被征收人位于池尾街道多年山村内土地的地上青苗,土地现状为耕地,面积3.3亩。
二、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青苗补偿标准为0.25万元/亩。现征收人依法决定对被征收人的地上青苗3.3亩按每亩0.25万元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共计0.825万元。所涉青苗按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安置形式进行补偿。
三、根据征地协议书,征收单位已将上述青苗补偿款拨给池尾街道多年山村,由村具体实施相关补偿工作。
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池尾街道办事处)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给付的银行账号等资料,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被征收人提供银行账号等材料后,征收实施单位(池尾街道办事处)将落实多年山村在30日内支付货币补偿款。被征收人逾期不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给付的银行账号等资料的,征收实施单位(池尾街道办事处)将专户存储全部补偿款,即视为相关款项已经支付。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