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普宁市人民政府
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
被征收人:黄钦敏
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
为支持交通公共事业项目建设,2022年7月26日,普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普府公〔2022〕29号),拟征收位于流沙南街道马栅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1.4833公顷。2023年12月4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揭阳至惠来铁路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830号),批复同意我市对上述土地的征收。
经查,被征收人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的建构筑物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流沙南街道办事处)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按照《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20〕20号)和《关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黄钦敏的建构筑附属物征收、设施设备搬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书》(粤信价估〔2024〕58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现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被征收人位于流沙南街道马栅村内的建构筑物的面积及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详见附件《关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黄钦敏的建构筑附属物征收、设施设备搬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书》(粤信价估〔2024〕580号)。
二、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20〕20号)、《关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黄钦敏的建构筑附属物征收、设施设备搬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书》(粤信价估〔2024〕58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现征收人依法决定对被征收人的建构筑物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共计115.5335万元。所涉建构筑物按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安置形式进行补偿。
三、征收人已将上述建构筑物补偿款拨给流沙南街道马栅村,由村具体实施相关补偿工作。
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流沙南街道办事处)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给付的银行账号等资料,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被征收人提供银行账号等材料后,征收实施单位(流沙南街道办事处)将落实马栅村在30日内支付货币补偿款。被征收人逾期不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给付的银行账号等资料的,征收实施单位(流沙南街道办事处)将专户存储全部补偿款,即视为相关款项已经支付。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黄钦敏的建构筑附属物征收、设施设备搬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书》(粤信价估〔2024〕580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