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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1-05 09:44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府公〔2014〕2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1568号文批复(批复时间2014年12月15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池尾街道高明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8799公顷(折合208.2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池尾街道高明经联社。
(二)征地位置:池尾街道高明经联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13.8799公顷(折合208.20亩),地类为农用地12.0699公顷(园地1.5228公顷、林地10.5471公顷)、未利用地1.81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颁发〈普宁市统一征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普府[2001]58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5.25万元(每亩63500元),补偿总额1322.0605万元。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每公顷37.5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每公顷56.25万元。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公顷1.5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池尾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池尾国土资源管理所、池尾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原先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6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156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普宁市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1568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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