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普宁市国防教育训练保障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灰寨村藏莲路。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普宁市人民武装部。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普宁市人民武装部。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普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国防教育和训练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军训和相关单位的集(培)训;负责中心场地的管理使用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批准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中心章程,监督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运行,纠正中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中心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中心的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中心依法自主开展业务;
(二)指导中心工作,为中心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中心办公经费,支持中心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着力提升中心员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加强道德和作风建设;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中心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中心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中心主任是中心的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任)。
第十八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中心主任为中心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中心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中心主任负总责,成员按照分工职责,按时完各项任务工作。
第五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严格执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等,不断提业务水平,做好运营技术保障和社会服务,推动本单位各项事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财务活动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以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产的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组织开展年度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内部审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组织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普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6年1月4日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普宁市国防教育训练保障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6年1月5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志武
普宁市国防教育训练保障中心 普宁市人民武装部
2026年1月5日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