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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工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9-03-28 00
相对贫困村认定标准、程序

全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2014年不变价)以下;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为扶贫标准行政村相对贫困人口占该村户籍总人口5%以上;行政村居住破旧泥砖房(茅草房)的农户占该村户籍总数10%以上的优先;属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省属水库移民区的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