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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12-30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魁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5MG290B
法定代表人:罗梓豪
地址:普宁市云落镇红光1号广汕公路西侧F幢首层01-05号
2025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揭阳市普宁生态环境监测站、普宁市公安局环食药大队、云落派出所及云落镇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网络舆情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清洗生产车间的废水未经处理流入广东益安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西南侧化粪池后经一段约1.2米长管道排入外围管道(经纬度:23°12’28”N,116°2’12”E)后进入红光溪小洋村段,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5第(12)004号)等。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