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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6-03-31 17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5号
普宁市集裕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576438742B
投资人:杜锐彬
地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陇村工业区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你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味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明件等。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于2026年9月24日前完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厂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