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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6-06-12 09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6〕12号
普宁市下架山恒荣纺织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木秋
身份证件号码:4440527195011271810
地址:普宁市下架山镇南城村东片双南路与央南路交界处东侧第一街厂房首层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布匹定型加工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6年3月份开工建设至今,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在你厂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厂布匹定型加工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2、2026年4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厂存在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9日提取你厂《关于对普宁市下架山恒荣纺织厂(个体工商户)生产设备及厂房租金项目投资额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你厂布匹定型加工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4、2026年4月29日你厂经营者张木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经营者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布匹定型加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