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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6-07-06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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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14号
揭阳市万佳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UHRUM96
法定代表人:黄骏鑫
地 址:普宁市普侨镇南部工业园区(原三山)
2026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大门外围挡内砂土堆场占地面积约4998平方米,场内堆放有砂土,堆场未密闭,有设置高于砂土的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西南侧砂土堆场占地面积约16578平方米,场内堆放有砂土,堆场未密闭,未设置高于砂土的围挡,小部分砂土使用塑料纱网进行覆盖,但大部分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5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3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五项§3.25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