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文号:
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6-07-06 15
揭市环(普宁)罚〔2026〕14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普宁)罚202614

揭阳市万佳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UHRUM96            

法定代表人:黄骏鑫

址:普宁市普侨镇南部工业园区(原三山)                          

20265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大门外围挡内砂土堆场占地面积约4998平方米,场内堆放有砂土,堆场未密闭,有设置高于砂土的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西南侧砂土堆场占地面积约16578平方米,场内堆放有砂土,堆场未密闭,未设置高于砂土的围挡,小部分砂土使用塑料纱网进行覆盖,但大部分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5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5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53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625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五项§3.25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