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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6-07-28 16
揭市环(普宁)罚〔2026〕20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20号

谢海城:

身份证件号码:4452811988*******8             

住址:普宁市大坝镇顶深水村深光新村3号

经营地址:普宁市大坝镇湖美村和顶深水村交界处山地       

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普宁市大坝镇湖美村和顶深水村交界处山地开办的蛙类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开办的蛙类养殖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3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3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存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1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于2026年7月2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核实,确认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你于2026年7月6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 今日8版 总第12064期 03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三项§1.3裁量标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整改情况:限期内完成备案手续,罚款:1 万元以下”的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手续方面问题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的规定,即0.99万元×(1-40%)=0.594万元。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元整(594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