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文号:
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6-08-03 10
揭市环(普宁)罚〔2026〕27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27号

普宁市鑫之宝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EL1E5QXT

法定代表人:许英凯

地址:普宁市大坝镇湖美村新越工业区东侧第二街07号厂房

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普宁市鑫之宝铜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于2025年5月份开工建设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6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6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1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等证据,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公司于2026年7月9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核实,确认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你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 今日8版 总第12073期 06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一项§1.1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裁量百分值总和51%,计算罚款金额=51%*1389500*5%=35432.25元)的规定及《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手续方面问题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的规定,即35432.25元×(1-40%)=21259.35元。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伍拾玖元叁角伍分整(21259.35)。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