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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17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7号
普宁市新华德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095626435N
投资人:杨冬燕
地址:普宁市里湖镇寨洋村大埔龙
2020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凉果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4年3月份投入生产至今,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我局将对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厂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