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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17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9号
郑吉茂: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0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新松村
2020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塑料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北面一沉淀池边有一私设的排放口直接通往厂外排污沟,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拆除不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厂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