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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20号
普宁市启发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18218618U
法定代表人:林汉明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对外加工区(新松村)
2020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厂区东南侧有一雨水沟排放口,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该排放口向外排放,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0年第(06)001号﹞;4、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上述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