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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3LNQD8K
法定代表人:潘泽龙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和平村村委大楼东侧
2020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市和联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的西侧超滤罐设置一条PVC管连接在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PVC管下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拆除不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