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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12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33号
邓松兴:
身份证号码:4405271951*******9
地 址:普宁市普侨区后寮村
2020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开办的牛蛙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0年第(07)014号﹞;4、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上述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