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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0-08-21 09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45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45号

普宁市美佳兰城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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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崔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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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池尾街道合浦村岭后山山地的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炉渣利用中心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19年6月份陆续开始着手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炉渣利用中心项目场地的“三通一平”等基础建设的前期工作,2020年5月初开始搭建钢结构厂房及其他主体工程,7月份生产设备到场并开始安装。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炉渣利用中心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