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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0-08-24 09
揭市环(普宁)罚〔2020〕41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0〕41号

普宁市军埠松游家具厂:                 

注册号:445281600318060

经营者:杨松游           

地  址: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占汤公路笔架山路段西侧

2020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军埠松游家具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8月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4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