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16 |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46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普宁市流沙裕兴服装辅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26Q0E6J
经 营 者:李志虹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608******
地 址: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龙马大桥南侧第一幢
2020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