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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0-08-17 10
揭市环(普宁)罚〔2020〕37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0〕37号

普宁市占陇远帆塑料制品厂: 

经营者:蔡创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3NOW165

地      址:普宁市占陇镇西社双溪村楼局东面5号

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占陇远帆塑料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8月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听告字〔2020〕3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