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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4-15 15
揭市环(普宁)罚〔2022〕13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13号

广东泰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6******

法定代表人:李培龙

地址:普宁市大坝镇陂乌村三台山东南侧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泰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1.2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肆仟零壹元伍角整(64001.5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