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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2-11-17 13
揭市环(普宁)罚〔2022〕30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30号

普宁市茂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BX46005D

法定代表人:吴雯

地      址:普宁市赤岗镇张厝寨村浮斗山工业区003号

2022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2年8月份开工建设电线电缆制造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一点二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捌拾元柒角(15380.7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