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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5-18 10
揭市环(普宁)罚〔2023〕11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311

普宁市启发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18218618U

法定代表人:林汉明                        

  址:普宁市里湖镇对外加工区

2023316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里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经漂洗车间东北侧围墙下(员工宿舍楼前)的化粪池后通过一PVC管道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据我局对你公司违法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普环监(测)字2023第(03019号﹞,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680mg/L,氨氮浓度为11.6mg/L,悬浮物浓度为296mg/L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4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3第(03019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3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234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423日,你公司委托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杰华、江嘉娴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2023428日,我局依程序组织举行听证会,59日形成听证报告,我局认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你公司提出的“企业根本不存在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拟作出的【1、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2、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等”的申辩理由,既缺乏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治,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处罚决定自你公司向我局报送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解除。                                                

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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