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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9-19 15
揭市环(普宁)罚〔2023〕63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3〕63号

  普宁市燎原江鸟纸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CDTRJA5B

  经营者:唐金弟

  地址:普宁市燎原街道夏地村坑美新厝局1号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市燎原江鸟纸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纸制品加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3〕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1.4%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捌元整(5348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