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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12-28 10
揭市环(普宁)罚〔2023〕73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373

普宁市启发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18218618U

法定代表人:林汉明                        

  址:普宁市里湖镇对外加工区

2023316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里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经漂洗车间东北侧围墙下(员工宿舍楼前)的化粪池后通过一PVC管道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揭府行复〔202361号)要求,我局对上述事实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确认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9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告字〔2023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2023928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31020日,我局依程序组织举行听证会,公司在陈述申辩书和听证会上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客观事实错误,依据不足;二、没有实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故意行为,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撒销。

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认为:

一、事实认定方面:检查当天你公司正在生产,晒埕正在启用、晾晒,腌制、煮糖、漂洗车间工人正在对腌制池内凉果进行打捞、煮糖和对漂洗池的凉果进行漂洗,漂洗产生的废水流至废水收集沟内,并非“处于停工状态,当时只有几名工人为防止漂洗池里的凉果腐烂而进行打捞”的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改造升级,排污口没有废水排放,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池、废水临时储存池及厂区废水收集沟内均储存有大量凉果废水。为查清你公司向外排放呈黄色污水的来源,我局会同普宁市里湖镇政府组织对该PVC管道所在墙体及墙脚地面进行破拆,确认该管道连接你公司员工宿舍楼前一化粪池,池体内积存有大量呈黄色废水,散发凉果气味,水质呈酸性(pH值为3左右),不可能单独是生活污水,而且化粪池内侧墙体上已被打通,化粪池已失去原有功能,方便排水,在化粪池第一级池体东南侧有一涵管,该涵管来向不明(因涵管靠近员工宿舍楼,已无法进一步挖掘)。漂洗车间内废水收集沟如果同化粪池没有管道相通的话,漂洗车间内废水收集沟内的废水是不会流往化粪池的,现场投放红色色素进行试验是最简单有效的证明,通过现场投放红色色素进行试验,证明你公司漂洗车间内废水收集沟内的凉果废水排入化粪池后通过PVC管道向外环境排放,你公司逃避监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此外,你公司取得的普宁市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表(备案编号:普环备﹝2017﹞040号)也明确记载“备案意见:二、环保执行情况:1.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汇合生产废水,综合废水经格栅隔渣后进入自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深度处理,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项目附近的排灌渠”。而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生活污水也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你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适用方面:你公司在明知根据填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91445281618218618U002X),生产废水应经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方可外排的情况下,未经处理通过一PVC管道向外环境排放,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主观故意明显。

此外,你公司此前已存在类似环境违法行为。20205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厂区东南侧有一雨水渠排放口(同本案为同一排污去向),生产车间正在生产,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该排放口向外排放,查实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揭市环(普宁)罚﹝2020﹞22)

20221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蒸煮车间正在生产,工人在打捞甜姜腌制池的甜姜,打捞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部分流往东北角收集槽,该收集槽出口设置有一直径为22厘米的活动阀门,现场有废水通过该阀门排放,据采样监测结果,外排废水污染因子COD浓度超过里湖镇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查实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揭市环(普宁)罚﹝2022﹞36)

近几年来,你公司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证明你公司未能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制,未能按环保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未能确保环保设施正常使用及稳定达标排放,污水管道老化破损未能及时修补,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多次出现。你公司提出的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主观故意的说辞与实际行为不相符。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于你公司在听证会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