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文号:
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4-06 15
揭市环(普宁)罚〔2023〕3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3〕3号

  普宁市流沙宇恒服装辅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H

  经营者:符先东                                 

  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秀陇村秀湖路第五街海安楼首层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市流沙宇恒服装辅料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经营部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经营部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你经营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