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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09-19 09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25号
陈石川: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03XXXXXX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高明村
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布料复合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9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2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