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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09-26 10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4﹞20号
魏炎锋: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0******5
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大华溪村广汕公路南侧
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石板材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未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