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10-09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26号
普宁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1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宏标
身份证号码:445224198010XXXXXX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林青村池尾高速路口环城加油站对面
2024年7月30日、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技科、执法监督科、揭阳市废物污染控制中心对普宁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取你公司上传至揭阳市天地车人综合管理平台的车辆检测视频,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重型环保柴油检测线(5号线)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操作,造成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
场相片;4、随机调取你公司上传至揭阳市天地车人综合管理平台车辆(2024年1月4日(粤VGL768)、3月21日(粤VJ7523)、4月18日(粤VY9359)、5月15日(粤V6310B)、7月30日(粤NRT629、粤NF2766、粤N98709))的检测视频;5、车牌号(粤VGL768、粤VJ7523、粤VY9359、粤V6310B、粤NRT629、粤NF2766、粤N98709)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5、普宁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5号线2024年1月1日至7月30日的收费明细;6、2024年1月至7月份、2024年1月8日、2月2日、3月2日、3月4日、4月3日、4月23日、5月17日、6月5日、7月15日收款凭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9月16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
罚的申请,并于2024年9月23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 今日8版 总第11414期 04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三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从轻处罚标准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你公司减轻罚款20万元。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24年1月1日至7月30日重型环保柴油检测线(5号线)环检项目违法所得柒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71880.00);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