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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05-30 08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9号
普宁市畅塑源塑料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DF94362Q
经营者:陈增辉
注册地址:普宁市赤岗镇陈厝寨村兴华路北149号首层
经营地址:普宁市赤岗镇陈厝寨村东片工业区第一街4号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3月份开工建设塑料制品加工生产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一点二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伍拾柒元整(20057.00)。
限你经营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