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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4-06-21 08
揭市环(普宁)罚〔2024〕14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14号

普宁市赤岗鹏佳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12RMX1J

投资人:杨喜佳

地  址:普宁市赤岗陈厝寨村工业区一街3号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投资的普宁市赤岗鹏佳塑料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制品加工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11月份租用该场地开办塑料制品制造投入生产至今,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厂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4年5月23日在揭阳日报( 06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厂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按拟作出36万元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现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