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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11-04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27号
普宁市军埠承业服装辅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D75R1H30
经营者:杨育槟
地 址:普宁市军埠镇陇头浮洋村军埠大道中段西侧6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海绵制品加工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2月份开工建设至今,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3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伍拾元伍角肆分(4350.54)。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