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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12-13 10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36号
普宁市南径罗镇松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DP00B110
经营者:罗镇松
地 址:普宁市南径镇田南村蜘蛛埔路东侧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6月19日开工建设再生塑料粒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37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 环评类 §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你厂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权重0%;建设地点属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建设情况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5%;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3%;近二年来同类违法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为(20%+0%+0%+5%+3%+0%+0%=28%,即28%×910064.00元×5%=12740.89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肆拾元捌角玖分整(12740.89)。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